15 檢測、檢驗和試驗 15.1 爐管焊接接頭的檢測及檢驗 15.1.1 爐管焊接接頭的表面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: a) 對接接頭的焊縫余高應符合GB 150-1998有關規定。 b) 焊接接頭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,焊縫金屬應與母材圓滑過渡。 C) 焊接接頭表面不應有裂紋、氣孔、弧坑和飛濺物。 d) 鉻鉬低合金鋼爐管及不銹鋼爐管的焊接接頭不應咬邊;碳鋼爐管焊接接頭的咬邊深度不應大于0.5mm,且兩側咬邊總長度不應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0%。 15.1.2 無損檢測人員應由通過《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》考核,并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。 15.1.3 爐管焊接接頭的射線、超聲、磁粉或液體滲透檢測應符合JB 4730的有關規定。 15.1.4 爐管的對接接頭:介質為油、氣或油氣混合物時,應進行100%的射線檢測或100%的超聲檢測加至少20%的射線檢測;介質為水(包括含油污水)時,至少應進行20%的射線檢測。射線檢測Ⅱ級合格,超聲檢測I級合格。 15.1.5 對于結構上難于進行射線或超聲檢測的焊接接頭,可用液體滲透或磁粉檢測代替,I級合格。 15.1.6 制造廠應將焊接工藝評定報告、無損檢測報告及焊接和檢測人員資格證書至少保存七年。 15.2 其他部件的檢驗 15.2.1 管式爐鋼結構工程檢驗應按GB 50205有關要求進行。 15.2.2 輻射室鑄鋼管架的檢驗應按SH 3087的有關要求進行。 15.2.3 對流段鑄鐵管架的檢驗應按SH/T 3114的有關要求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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